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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市新建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新建水泥制品厂,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55号原告:湘乡市新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枣村一组经营者:谭新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光辉,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九楼。法定代表人:张学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新建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新建水泥制品厂向本院起诉后,又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新建水泥制品厂撤回对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明审 判 员  王许强人民陪审员  徐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左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