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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邓水根、毛方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水根,毛方良,桐庐和盛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水根,男,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毛方良,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桐庐和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阆苑村罗家,组织机构代码79669962-9。法定代表人章迪。本院在执行邓水根与毛方良、桐庐和盛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毛方良、桐庐和盛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章迪下落进行调查,已查封桐庐和盛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浙A×××××、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法定代表人章迪、被执行人毛方良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毛方良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14件,总标的约900万元;被执行人桐庐和盛物资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7件,总标的约658万元。根据本院(2014)杭桐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13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1925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2月7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毛方良、桐庐和盛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迪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邓水根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毛方良、桐庐和盛物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