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3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柱与马红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柱,马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30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柱,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孙淑华,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红光,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柱与被执行人马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兴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