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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3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柱与马红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柱,马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30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柱,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孙淑华,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红光,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柱与被执行人马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兴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