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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6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北京鼎泰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福满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鼎泰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福满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6659号申请人:北京鼎泰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夹层F1-Z02号。法定代表人:孙广石,总经理。被申请人:福满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8号楼1层106号。法定代表人:董志军,董事长。原告北京鼎泰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满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鼎泰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满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48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北京鼎泰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等额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满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三万五千四百八十六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志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