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5执恢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文竹、侯学敏、侯学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文竹,侯学敏,侯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恢4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严为,董事长。被执行人:侯文竹,男,51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大秦家镇侯家村。被执行人:侯学敏,男,74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大秦家镇侯家村。被执行人:侯学松,男,60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大秦家镇侯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文竹、侯学敏、侯学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招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考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国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