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自忠、陈万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自忠,陈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陈自忠,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陈万建,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陈自忠与陈万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钿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邓姗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