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莞鲁圣模具有限公司、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鲁圣模具有限公司,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1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鲁圣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白云前东二街**号阿宝高新技术产业园**栋*楼。法定代表人:赵艳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金巢开发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胡秋琴,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东莞鲁圣模具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4日向上诉人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上诉人东莞鲁圣模具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东莞鲁圣模具有限公司均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东莞鲁圣模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燕慧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