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德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以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德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赵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德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杨先柱,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以喜,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六安市德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以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德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以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皖1522民初24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汪 平审 判 员 缪国利代理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华苏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