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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范乐义与惠黑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乐义,惠黑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372号原告范乐义,1954年11月7日出生,农民,住托县。委托代理人范春林,男,汉族,住托县。被告惠黑小,农民,住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乐义诉被告惠黑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乐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乐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乐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范乐义负担。审判员  李英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