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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国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禹都东大街。法院代表人:巩向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国军,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上诉人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联系被上诉人丁国军,其认可上诉人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波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满良审判员  杨云芳审判员  任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