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丁海波与日照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波,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张传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02行初19号原告丁海波,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孟凡华,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学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贵芝,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兆义,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传彩,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李传林,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波诉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张传彩房权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家娜审 判 员  郗小慧人民陪审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佼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