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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开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开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5398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院-1-101-2。法定代表人:张桂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开大学,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号。法定代表人:龚克,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萍,女,南开大学图书馆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萍,女,南开大学图书馆员工。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1407、1408、1409。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毓霞,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开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周小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解菁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