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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锦旗与被告高文亮、张延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旗,高文亮,张延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322号原告刘锦旗,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高文亮,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张延伟,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锦旗与被告高文亮、张延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锦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锦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锦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锦旗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兰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