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锦旗与被告高文亮、张延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旗,高文亮,张延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322号原告刘锦旗,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高文亮,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张延伟,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锦旗与被告高文亮、张延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锦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锦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锦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锦旗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兰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