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红飞与梁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飞,梁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605号原告张红飞,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梁佰忠,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飞诉被告梁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佰忠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