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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红飞与梁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飞,梁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605号原告张红飞,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梁佰忠,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飞诉被告梁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佰忠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