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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恒堆与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恒堆,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恒堆,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石集乡石集街。法定代表人:赵凤波,系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国,系财政所所长。关于王恒堆与王锁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宿中商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书,因王锁金未履行义务,王恒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宿中执字第0225号。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3)宿中执字第022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协助执行人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33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恒堆承担赔偿责任。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王恒堆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裁定终结(2012)宿中商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泗洪县石集乡政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王恒堆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31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督促其履行义务。2017年3月21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确认:一、双方确认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因王锁金一案赔偿王恒堆协助执行款330万元,已付199万元,尚欠131万元;二、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同意于2017年3月21日给付41万元,余款自2017年6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王恒堆不低于10万元;三、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王恒堆同意撤销对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的恢复执行申请,若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王恒对自违约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四、王恒堆同意解除对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银行账户的冻结。上述协议双方已于2017年3月21日签字生效,41万元业已拨付申王恒堆,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银行账户已于2017年3月23日解封。本院认为,双方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恒堆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宿中商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峰审判员  翟新权审判员  魏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山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