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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5844杨水林与连照培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林,连照培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844号原告:杨水林,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被告:连照培,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杨水林诉被告连照培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水林负担。审判员  邓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永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