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新亮与临朐县昌泰针纺印染有限公司、聂云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亮,临朐县昌泰针纺印染有限公司,聂云祯,马立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24民初2614号原告:张新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敬,山东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燕,山东律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临朐县昌泰针纺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聂云祯,执行董事。被告:聂云祯。被告:马立香。原告张新亮与被告临朐县昌泰针纺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聂云祯、马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敬、孟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昌泰公司、聂云祯、马立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新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煤款77561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归还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生产经营需要,被告昌泰公司于2014年10月份购买原告的煤炭。经对账,被告昌泰公司于2015年10月18日出具欠条一份,证实仍欠原告煤款77561元未付,并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被告聂云祯、马立香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被告昌泰公司、聂云祯、马立香未答辩。原告张新亮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被告昌泰公司、聂云祯、马立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下列事实:自2014年10月起被告昌泰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张新亮购买煤炭,2015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昌泰公司尚欠原告张新亮煤款77561元,被告昌泰公司为原告张新亮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其单位印章,原、被告双方同时约定该款被告昌泰公司按月息一分计算利息。二被告聂云祯、马立香在该欠条“担保人”处签字并捺印。本院认为,原告张新亮与被告昌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昌泰公司欠原告煤款77561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煤款77561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昌泰公司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所欠货款按每月一分计算利息,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昌泰公司应自2015年10月18日起,按本金77561元,年利率12%,向原告张新亮支付货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聂云祯、马立香自愿为被告昌泰公司的该笔货款向原告张新亮提供担保,原告张新亮与二被告聂云祯、马立香之间的保证担保关系成立。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做出约定,被告聂云祯、马立香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被告聂云祯、马立香作为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及利息承担责任。因此,原告张新亮要求被告聂云祯、马立香对被告昌泰公司所欠原告张新亮货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昌泰公司、聂云祯、马立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朐县昌泰针纺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新亮煤款7756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本金77561元,年利率12%,自2015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聂云祯、马立香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临朐县昌泰针纺印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煤款77561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向原告张新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9元,保全费920元,由三被告临朐县昌泰针纺印染有限公司、聂云祯、马立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新建代理审判员 彭文奇人民陪审员 刘光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