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30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6)湘3130民初1129号孙兴武诉覃剑南、宗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武,覃剑兰,宗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1129号原告:孙兴武,男。被告:覃剑兰,女。被告:宗发鑫,男。原告孙兴武诉被告覃剑兰、宗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孙兴武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兴武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兴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孙兴武负担,予以减免。审 判 长 黄 锋审 判 员 张 文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