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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明华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贤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明华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建贤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1722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明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五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20984W。法定代表人:毛世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建,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建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老双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6832F。法定代表人:易军,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明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贤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渝北区明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重庆市渝北区明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媛人民陪审员  薛金富人民陪审员  彭栋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