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郝超与沭阳县中天出租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超,沭阳县中天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774号原告:郝超,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亮,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县中天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重庆路西侧(八一广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宋大五。原告郝超诉被告沭阳县中天出租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超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欢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徐俊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