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3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柳春明、黄万平等与康保县康保镇南关村村民民委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春明,黄万平,柳利飞,柳彤,柳利吉,柳利祥,康保县康保镇南关村村民民委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970号原告柳春明,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原告黄万平,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原告柳利飞,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原告柳彤,女,2015年4月6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原告柳利吉,男,2005年11月11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原告柳利祥,男,2005年11月11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被告康保县康保镇南关村村民民委委员会,住所地康保镇北关村。法定代表人辛铁顺,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春明、黄万平、柳利飞、柳彤、柳利吉、柳利祥与康保县康保镇南关村村民民委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柳春明、黄万平、柳利飞、柳彤、柳利吉、柳利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春明、黄万平、柳利飞、柳彤、柳利吉、柳利祥撤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计477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长 高学军审判员 张雪平审判员 焦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