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德瑞与邓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德瑞,马长波,邓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918号原告:苏德瑞,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马长波,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州。被告:邓霞,女,46岁,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原告苏德瑞与被告马长波、邓霞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苏德瑞诉称,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垫付的化肥款24405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经营化肥的个人,2016年3、4月二被告通过原告在公主岭撒倍收化肥厂购买化肥共244050元,原告为二被告垫付的化肥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并约定由农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迟迟不予还款,故此原告诉至法院。马长波、邓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农安县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理由是垫付款项发生在肇州,二被告户籍所有的、经常居住地都在大庆市肇州县,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肇州,故要求将该案移送于肇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马长波、邓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马长波、邓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