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余晓华于武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华,武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云0181执47号申请执行人:余晓华,女,土家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武绍英,女,汉族,1954年11月14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人。关于余晓华与武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余晓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绍英支付执行款665450.0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扣划,一共执行到位90712.00元,并且对被执行人位于中国工商银行的退休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剩余574738.00元未执行到位,已将被执行人武绍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审限内暂时无法执行��毕,申请执行人余晓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