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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健华、程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健华,程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896号之一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建设二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4661424T。负责人:卢贤聪,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汉,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健华,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程汉兰,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健华、程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程健华己清偿全部拖欠的本息和其他费用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计1503元,财产保全费用1218元,合计2721元,由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