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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尹振洙与延边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振洙,延边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振洙,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和龙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边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延西街公园路153-1号。法定代表人:全一雄,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1188号。法定代理人:李星。上诉人尹振洙因与被上诉人延边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8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振洙于2017年4月20日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尹振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振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上诉人尹振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娟审判员  朴美兰审判员  林 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