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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绿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海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海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财保1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绿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江南科技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972525XT(1-1)。法定代表人:钱波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苏州海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78号。法定代表人:郑海男,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绿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海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皖1702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苏州海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万元。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苏州海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海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