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1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新利与李国安、李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利,李国安,李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155号原告:李新利,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李国安,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玉荣,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新利与被告李国安、李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新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