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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4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玉清、潘淑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清,潘淑金,张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4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玉清,女,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潘淑金,女,汉族,1954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张济清,男,汉族,1951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陈玉清与潘淑金、张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虽除发现被执行人潘淑金名下有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X写字楼X层XX室、X层XX室等房产,但因该房产现有人居住使用,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潘淑金、张济清名下虽有房产,但现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