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813号原告杜某,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邹某,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应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