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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813号原告杜某,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邹某,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应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