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326号原告丁某,女,回族,地址:住和政县,联系方式:139XX****XX被告马某,男,回族,地址:住和政县。本院在审理丁某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给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贾莉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成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