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天力彩印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天力彩印厂,浙江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童元文,姚丽,季忠民,黄小琴,季敬勇,季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篁园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293。负责人沈初阳。被执行人义乌市天力彩印厂,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6963108X。法定代表人童元文。被执行人浙江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秋实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8566242-5。法定代表人季忠民。被执行人童元文,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姚丽,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季忠民,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黄小琴,女,1976年3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季敬勇,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季玲玲,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9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三期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三期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1027**号、c00102776号、c00102777号、c001688**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7)第1-8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骆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