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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2执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鹏与汪毕宏、梁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梁华,汪毕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2执2519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梁华,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汪毕宏,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汪毕宏、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汪毕宏所有的福田牌皮卡车一辆及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房屋一户查封,另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鹏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