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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茂俊、XX有、盖州市金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崔茂俊,XX有,盖州市金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06号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广全,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新,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系该单位职员。被告:崔茂俊,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XX有,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盖州市金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林。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崔茂俊、XX有、盖州市金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94426.77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1日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尚有借款本金294426.77元,利息527.26元没有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被告XX有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待原告查找到被告XX有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16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顾 郁审判员  王 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