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向云与徐长青、徐丹丹、第三人符元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云,徐长青,徐丹丹,符元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453号原告向云,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苗族。被告徐长青,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丹丹,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慧彬,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班昌贵,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符元莲,女,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向云与被告徐长青、徐丹丹、第三人符元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向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称,因本案的借款20万元与第三人符元莲诉徐长青、徐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66万元有关联,本案的20万元借款包含在该案66万元的借条中,第三人符元莲诉徐长青、徐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正在再审中,故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现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崔小梅代理审判员 王宝娟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旭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