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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晋江亿仁鞋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晋江亿仁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1民初1833号原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垵村厦门市站北天和物流园内1#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李建雄,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富,男,住福建省南安市,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鹏,男,住安徽省舒城县,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晋江亿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滨军垦农场。法定代表人:张富英,职务经理兼执行董事。原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程德邦公司”)与被告晋江亿仁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仁鞋业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程德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富、倪金鹏到庭参加诉讼。亿仁鞋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全程德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亿仁鞋业公司支付全程德邦公司运费61646元。2.判令亿仁鞋业公司支付全程德邦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095.4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5月20日为4.5%/365×61646×141=1095.44元)。3.判令亿仁鞋业公司承担此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全程德邦公司与亿仁鞋业公司约定全程德邦公司为亿仁鞋业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合作期间,亿仁鞋业公司拖欠2015年8月至12月运费至今。其中8月份运费为33546元,9月份运费21100元,12月份运费7000元,运费共计61646元。经全程德邦公司多次催款,亿仁鞋业公司置之不理。全程德邦公司为此提起本案诉讼。亿仁鞋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全程德邦公司陈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全程德邦公司提供的货运单出发联、未结款发票、未结款发票收据、货物签收明细表、运费催收函、运单背面条款,以及全程德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富、倪金鹏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追讨运输费引起的运输合同纠纷。全程德邦公司向亿仁鞋业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双方当事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全程德邦物流公司已经依约履行运输义务,亿仁鞋业公司也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运费。全程德邦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亿仁鞋业公司尚欠全程德邦公司运费61646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全程德邦公司主张亿仁鞋业公司支付运费6164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亿仁鞋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晋江亿仁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全程德邦物流公司支付运费616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16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69元,由晋江亿仁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锦林代理审判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林志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婷婷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