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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70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闹无旺加诉被告张志良、青海西宁宏德利装饰装潢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闹无旺加,张志良,青海西宁宏德利装饰装潢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701民初318号原告闹无旺加,男,藏族,1963年2月2日出生,青海省囊谦县人,牧民,现住玉树市。被告张志良,男,汉族,1966年12月4日出生,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青海西宁宏德利装饰装潢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法定代表人:阎宗洪原告闹无旺加诉被告张志良、青海西宁宏德利装饰装潢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闹无旺加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闹无旺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75元,应减半承担484.37元,此款由原告闹无旺加承担。审判长 :朋措扎西审判员 :隋 春梅审判员 :更 铁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折尕德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