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陆水木、章文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水木,章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陆水木,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章文春,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水木与被执行人章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章文春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吉庆路64弄4号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目前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7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