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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鑫天鹏塑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高碑店市鑫天鹏塑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初782号原告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奇洪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老虎坳(科隆工业园)被告高碑店市鑫天鹏塑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贯志强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碑店市鑫天鹏塑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建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