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284号原告:焦作市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13号商住楼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方玉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系单位职工。被告:王晓迎,男,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后,本院依法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本院限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柳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