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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蔡剑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刑初81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剑锋(绰号“叔华”),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8日被逮捕。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剑锋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剑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底,被告人蔡剑锋到龙岩市新罗区大洋水厂旁的钢材店和五金店购买若干把射钉器和钢管,后到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一家电焊店将钢管焊接在射钉器上改制成射钉枪出售给他人或借他人使用。2016年11月2日,上杭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蔡剑锋住宅查获射钉器改制枪三把和枪托四把。经鉴定,从被告人蔡剑锋处扣押的射钉器改制枪中有两把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蔡剑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射钉器改制枪、枪托等物证;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蔡剑锋的供述和辩解;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剑锋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两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剑锋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蔡剑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剑锋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至2020年8月1日止。)二、上杭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射钉器改制枪三把和枪托四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胜佳人民陪审员  郭河英人民陪审员  丘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玉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