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大龙村村民委员会与詹华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大龙村民委员会,詹华太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94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大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大龙村。负责人:漆华德,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安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甘婷菊,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詹华太,男,汉族,1946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詹华书(詹华太之妹),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大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詹华太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大龙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大龙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大龙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