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舒晨与张新梅、顾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晨,张新梅,顾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072号原告:舒晨,男,1988年10月5日,汉族,现住额敏县。被告:张新梅,女,汉族,现住塔城市。被告:顾仁林,男,汉族,现住塔城市。原告舒晨与被告顾仁林、张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定于2017年5月2日开庭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庭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投递费150元,计766元,由原告舒晨负担。审判员 陈红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