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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舒晨与张新梅、顾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晨,张新梅,顾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072号原告:舒晨,男,1988年10月5日,汉族,现住额敏县。被告:张新梅,女,汉族,现住塔城市。被告:顾仁林,男,汉族,现住塔城市。原告舒晨与被告顾仁林、张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定于2017年5月2日开庭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庭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投递费150元,计766元,由原告舒晨负担。审判员  陈红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