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五里源支行与付国强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国强,刘振香,付国升,常青霞,庞社群,付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741号申请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五里源支行。负责人:王桂霞,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东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付国强,男。被执行人:刘振香,女。被执行人:付国升,男。被执行人:常青霞,女。被执行人:庞社群,男。被执行人:付小利,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修民二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修民二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