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3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郑金旺、简大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旺,简大华,张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郑金旺,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简大华,男,1956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碧荣,女,1957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金旺与被执行人简大华、张碧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简大华、张碧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简大华、张碧荣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简大华、张碧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简大华、张碧荣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永定区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且已抵押给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房产已评估拍卖变卖,无人竞买;且经入户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18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初  文审判员 卢  运  发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