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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加成、曾秀萍、福建利瑶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刘红兵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加成,曾秀萍,福建利瑶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刘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30号申请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马军。被申请人曾加成,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曾秀萍,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福建利瑶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华沙。被申请人刘红兵,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申请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加成、曾秀萍、福建利瑶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刘红兵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加成、曾秀萍、福建利瑶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刘红兵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加成、曾秀萍、福建利瑶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刘红兵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扬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