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加成、曾秀萍、福建利瑶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刘红兵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加成,曾秀萍,福建利瑶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刘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30号申请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马军。被申请人曾加成,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曾秀萍,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福建利瑶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华沙。被申请人刘红兵,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申请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加成、曾秀萍、福建利瑶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刘红兵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加成、曾秀萍、福建利瑶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刘红兵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加成、曾秀萍、福建利瑶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刘红兵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扬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