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401执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盘锦汇彩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聚龙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汇彩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盘锦聚龙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盘锦汇彩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盘锦市兴隆台区平安街。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龙,男,该公司经营办主任。被执行人:盘锦聚龙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为211100003036361,住所地为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路科研小区39号。法定代表人:金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盘锦汇彩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盘锦聚龙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盘锦聚龙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晓 东审 判 员 张 子 英代理审判员 赵 光 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