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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7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胡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3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唐光其审判员  李光辉审判员  徐睿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