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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宇、李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李岳,李新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34号申请人:王宇,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来,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岳,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李新焕,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王宇与被申请人李岳、被申请人李新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新焕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王宇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新焕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