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詹立与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罗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立,罗开富,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44号原告:詹立,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举(特别授权),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开富,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被告: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839号。法定代表人:黄春雷,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立诉被告罗开富、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立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原告詹立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书面告知原告詹立在接到该通知书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6560元,若期满后仍末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詹立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詹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春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