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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照宝与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范家草泊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照宝,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范家草泊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228号原告:李照宝,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永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范家草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范家草泊村。法定代表人:刘培峰,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李照宝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范家草泊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照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土地补偿款59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黄岛区张家楼镇范家草泊村拥有三十年承包地一宗,1995年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后该承包地因青连铁路建设被征用,部分承包地征用补偿款被被告私自截留,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发放,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照宝承包经营位于黄岛区张家楼镇范家草泊村东岭五路口被告的两块土地,土地承包合同上亩数均为1.33亩,原告称因青连铁路建设分别被占用0.87亩和0.095亩,土地征收补偿款被告按照0.78亩和0.024亩发放,相差0.1606亩,被告尚应补偿原告7708.8元;被告称其发放因青连铁路建设被占用农户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系按照上级政府政策、召开村委会、党员会,以统一标准发放,且各户未经村委会同意,在四荒、排水沟、生产路上种植,在其上的青苗补偿款虽发至农户,但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应再发给农户,应归集体所有。据此,本院认为,土地征收有关补偿安置款的标准及发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的范畴,对其有异议的应先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照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李照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伟 搜索“”